事项编码 | 3707860201409-001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优抚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根据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正)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7213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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