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410-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7213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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