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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415-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执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和《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第三十三条对社会福利机构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九)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潍民字[2013]16号)三、将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执业申请、年检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缴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71223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