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416-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城镇“三无”人员办理过程中挤占、挪用、截留、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2]59号)第十七条对挤占、挪用、截留、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要追回供养经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五)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71223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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