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417-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九)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潍民字[2013]16号)三、将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执业申请、年检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71223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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