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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418-002
事项名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昌邑市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暂行办法》(昌政发【2003】13号)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五)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71223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