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421-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第四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第四条资金保障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71223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