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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424-001
事项名称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毁坏移动界桩及其他街巷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民政局主要职能(七):“负责市内镇街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与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71187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