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424-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擅自绘制或错误绘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民政局主要职能(七):“负责市内镇街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与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71187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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