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427-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能(十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71166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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