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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430-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3〕49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科 72281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