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501401-000 |
事项名称 |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给付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根据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伤残:①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④省级审批; 三属:①申请②受理与审核 复员军人:①申请②受理与审核 带病回乡:①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参战退役人员:①申请②受理与审核 参核退役人员:①申请;②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③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④省级审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伤残: 1、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3、因战因公档案记载; 人民警察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负伤证明及户籍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5、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6、负伤时医疗医院的医治病例、出院小结; 7、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近期2寸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三属:①书面申请;②《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③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④死者遗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复员军人:①个人书面申请②复员证或档案③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④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⑤2寸彩照4张。 带病回乡:①个人书面申请②退伍军人证或档案③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④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⑤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⑥2寸彩照4张。 参战、参核人员:①个人书面申请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③退伍军人证和档案④证明申请人参加过作战(核试验)的材料⑤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⑥2寸彩照4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7213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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