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501402-000 |
事项名称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根据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二)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乡镇汇总;武装部提供名单;优抚安置科审核;资金请示;发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入伍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农业银行存折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7213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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