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501403-000 |
事项名称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给付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根据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正)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98号);《潍坊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潍政发[2008]2号);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昌民发[2009]4号)《关于调整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的通知》昌民字[2014]18号)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二)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个人申请;镇(街道)填表;优抚安置科审核;财政局审查;资金请示;发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住院病历、合作医疗报销单据、身份证、生活补助证(残疾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7213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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