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民政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501406-000
事项名称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给付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三、内部设置(二) 拟定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资金请示;发放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退伍证、农业银行卡(折)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72138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