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501407-000 |
事项名称 |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给付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11]52号);潍坊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维民字[2012]61号)。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个人申报;镇(街道)初审;优抚安置科受理与审批;资金请示;发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退伍证、个人档案、身份证、户口本、4张1寸照片、未享受退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证明、农业银行存折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72138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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