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501421-000 |
事项名称 | 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给付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丧失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以下简称救济费)。《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的通知》1、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按照每月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50%标准发放生活困难救济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享受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各市可自行确定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五)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规定: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71223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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