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701401-001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子项名称 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法定)昌邑市婚姻登记处(委托)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 号)总则: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二章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二章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婚姻登记处的批复》(昌编办发〔2013〕3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当事人持有本规范规定的证件。
实施程序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1)确认管辖;(2)确认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确认当事人双方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2、受理。(1)告知;(2)填写《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3)询问。 3、审查。(1)对证件、证明和声明进行审查;(2)对当事人照片进行审查;(3)计算机核查。 4、登记。(1)准予登记。(2)不予登记。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婚姻登记处 721283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