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701401-002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子项名称 办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法定) 昌邑市婚姻登记处(委托)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 号)总则: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三章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二章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婚姻登记处的批复》(昌编办发〔2013〕3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规定的身份证件。
实施程序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1)确认管辖;(2)确认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确认当事人双方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2、受理。(1)告知;(2)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3)签署《离婚协议书》;(4)询问。 3、审查。(1)对证件、证明和声明进行审查;(2)对当事人照片进行审查;(3)计算机核查。 4、登记。(1)准予登记。(2)不予登记。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 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婚姻登记处 721283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