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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1402-002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子项名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3、《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能(十一)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一)在收养登记机关管辖权内;(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驻户口所在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71187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