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701402-003 |
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子项名称 | 撤销收养登记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七条: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对收养登记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到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申请办理撤销收养。”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能(十一)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七条: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对收养登记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到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申请办理撤销收养。被收养人是被拐卖儿童的,被拐卖儿童的近亲属可以到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申请办理撤销收养。” 2、《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 受理撤销收养申请的条件:(一)在收养登记处管辖权内。 |
实施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公告。《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 (二)申请人持有: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要求撤销收养的书面申请; 3、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提交人民法院判决收养行为无效的判决书。被收养人是拐卖儿童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71187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