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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1403-000
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1、《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实施程序 1.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民政部门自受到全部纸质有效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3.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原法人登记证书原件上交)。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科72281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