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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1404-000
事项名称 社会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1、《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九条:《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实施程序 1.申请。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核。民政部门自受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的社会团体进行实地考察。 4.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科72281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2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