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404-000 |
事项名称 |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十三条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鲁民[2007]73号)三、(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年检认定的基础性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潍民字[2013]16号三、将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核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十三条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
实施程序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十三条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民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的工作》民福函[1992]381号三、年检的范围和程序。凡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应办理年检认证。福利企业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区)民政、税务部门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本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712230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