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民政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1408-000
事项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法定) 昌邑市婚姻登记处(委托)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 号)第四章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七章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婚姻登记处的批复》(昌编办发〔2013〕3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七章第五十七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实施程序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七章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初审。(1)确认管辖;(2)确认当事人和委托人;(3)确认当事人婚姻状况;(4)确认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2、受理。(1)询问;(2)档案查询;(3)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核对。 4、发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七章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所需材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3、补领结婚证当事人需提交3张大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当事人需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婚姻登记处 721283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