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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409-000
事项名称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法定) 昌邑市婚姻登记处(委托)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二章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婚姻登记处的批复》(昌编办发〔2013〕3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实施程序 根据《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启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要求,参照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也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出具证明程序进行。 1、初审。(1)确认申请人;(2)确认管辖;(3)确认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2、受理。(1)询问;(2)档案查询;(3)填写声明书或者申请书。 3、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核对。 4、出具证明。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三、提供证件材料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婚姻登记处 721283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