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412-000 |
事项名称 | 指导村(居)自治服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37号2010年10月28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21号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4、《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监制。”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3年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6年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6、《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
三定方案 |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不需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 71983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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