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414-008 |
事项名称 | 区划地名管理 |
子项名称 | 区划调整调查审核上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民政局主要职责(七)“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居)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上级政府统一调整区划或本级政府认为需要调整 |
实施程序 | 现场勘察、认定、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本级政府的调整申请、镇政府(街道)的申请报告、地方政府人大意见、调整前后区域图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71187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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