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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415-001
事项名称 经营性公墓及殡仪馆申报
子项名称 经营性公墓申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民政局
设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章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3、《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能(十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九条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2、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得在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2000米以内;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 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定《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3、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实施程序 申请;审查;批复;验收;公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2、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3、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4、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6、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7、项目资金来源证明;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71166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