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415-003 |
事项名称 | 经营性公墓及殡仪馆申报 |
子项名称 | 搬迁殡仪馆申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章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能(十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的;3、造成环境污染的;4、无法满足辖区居民基本治丧需要,不能方便辖区居民文明、节俭办丧活动;5、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
实施程序 | 申请;审核;批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2.搬迁殡仪馆的申请书;3.搬迁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5.资金信用证明;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71166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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