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417-000 |
事项名称 | 慈善募捐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民政局(法定) 昌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委托)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的通知》(昌编发[2009]11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接收捐赠;出具捐赠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71183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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