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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501-003
事项名称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三)……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719706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