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503-000 |
事项名称 | 对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二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昌邑市12348协调指挥中心)的通知》(2002年5月昌编发〔2002〕2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支付全部费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 722814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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