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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503-000
事项名称 对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二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昌邑市12348协调指挥中心)的通知》(2002年5月昌编发〔2002〕2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支付全部费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法律援助中心 722814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