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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504-000
事项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 2012年10月修订)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开展业务。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 2012年10月修订)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程序 1、警示谈话;2、责令改正;3、监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71970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