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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505-000
事项名称 对执业律师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 2012年10月修订)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地级才有)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律师依法执业开展业务。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 2012年10月修订)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程序 1、警示谈话;2、责令改正;3、监督;4、提建议或移送处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71970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