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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507-000
事项名称 对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指导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五)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管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全市执业公证员依法执业。 《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程序 1、下发通知;2、现场检查;3、下发监督检查通报、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总结; 2、随机抽取的公证卷宗; 3、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司法局办公室 721170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