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502-000 |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三)……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4、上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的要求,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2)执业登记卡;(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所列的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考核录用的 仅需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4)辞去原职或无职业证明;(5)无违法犯罪活动记录证明;(6)近期 2 寸免冠彩色照片 1 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719706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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