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司法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1503-000
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
实施主体 昌邑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昌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三)……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司法厅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法律服务所被注销而停止执业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注册的;(五)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实施程序 1、收回;2、上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填写《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交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司法厅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法律服务所被注销而停止执业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注册的;(五)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719706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