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852-000 |
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第五章第29条: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三章第13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第二章第8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潍人社办[2011]108号,2011年11月23日发布)第2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4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已经或应当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二)本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市区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应当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四)省内外地驻潍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属地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潍发[2007]31号)要求实行属地管理的企业。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通知》(昌编发[2003]14号)和《关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昌编发[2005]11号):监察大队编制10人,设大队长1名,负责依法对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保险基金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受理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等。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36-721633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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