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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401802-000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费征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要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欠缴年度当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收利息。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潍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潍政发【2010】42号)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做好相关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失业保险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缴费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由市县分级征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保险局 社保服务大厅 7211591昌邑市人社局人管中心 失业职工管理科 719534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