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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401803-000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征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0〕19号)《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1〕13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六条农村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社保局农保办公室 72253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