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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070860501803-000
事项名称 职业介绍补贴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补贴申报;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3、财政部门审批;4、资金拨付。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已实现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人力资源中心就业管理科71956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