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0501804-000 |
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10月28日)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十条服务大厅主要职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2012年8月潍政发〔2012〕32号)第十八条 生育以及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同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2012年8月潍政发〔2012〕32号)第十九条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昌邑市企业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发票、病历、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大厅72116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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