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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070860501805-000
事项名称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给付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企业离休 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4月潍劳社发〔2002〕70号)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 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潍坊市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补充意见》(2004年7月潍改发 〔2004〕1号)第五条改革改制单位的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 恤费和遗属补助费,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五条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单位提供遗属人员相关材料;2.审核通过;3.执行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2.遗属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出具的无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和遗属与已故人员关系证明;3.参保单位出具的遗属与已故人员关系证明;;4.遗属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5.遗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72231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