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0501807-000 |
事项名称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死亡人员养老保险金返还给付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贯彻<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6年3月潍人险字〔1996〕3号)第十三条在职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编办发〔2008〕1号)第五条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单位提供死亡证明及《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2.打印退保返还个人缴纳保险费凭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在职人员死亡的有效证明;2.《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72231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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