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0501808-000 |
事项名称 | 企业参保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发放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章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四条企业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发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死亡职工火化证原件、复印件;3.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填报的待遇领取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大厅72116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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