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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501809-000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给付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0〕19号)《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1〕13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六条农村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镇街区社保中心每月月初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参保人员的名单,由参保登记单位通知参保人员,镇街区社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年龄、参保缴费情况等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审核,于每月月底前将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市社保局农保办,农保办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养老金。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社保局农保办公室 72253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