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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1801-000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 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三章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 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 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 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
三定方案 工伤保险科(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承办工伤法律事务,处理工伤保险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监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和组织;负责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的落实;监督执行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章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实施程序 受理、调查核实、(通知举证)、作出认定决定、送达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劳社[2006]14号)第二章第七条1、工伤认定申请书;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请的不必提供);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等。7、《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其它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71958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