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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801-000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资格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1999年5月11日)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原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十三条 劳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能》(昌政办发〔2010〕61号),第八条……按有关标准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并负责监督检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资格审核
实施程序 1、自查自评。两定单位按照年审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自评,并准备好年审所需有关材料。2、审核评分。两定单位将年审材料上报当地人社局,人社局根据单位自查、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定点单位进行打分。3、结果运用。评为优秀、合格的两定单位,人社局在《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其中,评为优秀的,市局给予通报表扬;基本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服务协议,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1、上年度医疗服务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协议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2、《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副本;4、卫生、药监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6、医疗、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证、执业证;7、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1、上年度医疗服务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协议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2、《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4、《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5、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药师执业资格证;7、药店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71995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