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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803-000
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专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85条、《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73条第2款、第74条、《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77条第1款、《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60条、《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7条第2款、第4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第10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42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5条第1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5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12条第1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6条第1款、《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第11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第2条、第3条、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2款、第22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61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5条第1款、《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5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6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第2条、第5条、第18条、第19条第2款、第3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第3条、《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4条第1款、《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第4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15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第10条第2款、《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4条第2款、《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5条第1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通知》(昌编发[2003]14号)和《关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昌编发[2005]11号):监察大队编制10人,设大队长1名,负责依法对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保险基金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受理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等。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一章第2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一章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一章第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第一章第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一章第3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二章第1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公布)第一章第2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实施程序 1、受理。2、立案。3、调查。4、处理。5、送达。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劳动者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投诉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职业证明材料;3、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需要材料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审批许可证手续)、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3.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名册、考勤档案,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管理台账;4.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表、带薪年休假的凭证;5.使用在校实习生、内退、退休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供相关的实习协议书、实习生人员名册、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证明、退休证、劳务派遣协议等;6.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相关凭证;7.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帐、成本费用明细帐等会计账簿及相关会计凭证;8.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721633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